
新湖南客戶端10月12日訊(通訊員 張付榮)近日,東安法院審結了一起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案件,被告人曾某犯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,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,緩刑一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七千元。
經法院審理查明,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,被告人曾某在無銷售醫用口罩的資質且未查明口罩來源的情況下,通過微信聯系,于2020年1月24日以1元/只的價格,購進2萬只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,以1.5元/只的價格,銷售了18400只給東安縣某藥房的老板,藥房老板通過微信轉賬21680元給曾某,并以3元/只的價格銷售了1430只口罩給他人,通過微信收款4290元。
經湖南省醫療器械檢驗檢測所檢驗,該品牌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的細菌過濾率小于95%,不符合YY/T0969-2013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標準要求。
法院認為,被告人曾某違反國家管理制度,在全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,銷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、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,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,其行為已構成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,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。
責編:張鈺茜
來源:東安縣融媒體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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